关于调整和规范余杭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等事项的通知

2023年08月09日 百事不愁 阅读(62981)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改革和规范杭州市部分城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管理的通知》(杭发改价格〔2021〕211号)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区公办幼儿园收费调整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一级幼儿园700元/人·月、二级幼儿园580元/人·月、三级幼儿园380元/人·月。新建(改建)的幼儿园,按预评等级收费;没有确定等级的幼儿园参照三级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3周岁以下婴幼儿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最高上浮60%;实行半日制托班的保教费标准按照相应等级日托班标准的80%收取。

全托(寄宿)班、寒暑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期间向幼儿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保教费标准可在相应等级日托班保教费标准的基础上上浮,幅度不超过50%。

(二)幼儿园为幼儿提供其他服务收取的费用,应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单独核算、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1.代管费。代管费限额为每人每学期100元。代管费项目为幼儿园代购的手工操作材料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由幼儿园按学期预收,单独核算,期末列出清单向幼儿家长公布,多退少不补。

2.困难班费。日托幼儿在超过规定的在园时间需早送或晚接,可据实收取困难班费。

3.幼儿膳食费。幼儿膳食费由幼儿园按实际发生费用计收,并全部用于幼儿膳食,每月向幼儿家长公布账目。

关于调整和规范余杭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等事项的通知

4.其他可由幼儿家长自愿选择的代办项目(体检费等),由幼儿园代收代付。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收费管理及规定

(一)保教费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家长要求按月交费的,应按月收取。学期初和学期末不足一个月的,保教费按日计算(月保教费标准÷该月工作日×该月在园天数)。 

(二)幼儿园退费事项。幼儿入园后因故休园期满一个月及以上,并事先办理休园手续的,减半收取保教费;幼儿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应按幼儿的实际在园时间计算应收保教费,多余部分退还幼儿。按月收取保教费的,一个月按30天计算,不足15天的按15天计算,超过15天的按一个月计算。幼儿园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应按实际结算应收费用,多余部分退还幼儿家长。

(三)除本通知规定的收费外,幼儿园不得向家长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公示工作。幼儿园保教费收入及收费票据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五)建立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发改和教育部门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开展成本监审,并综合考虑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支付能力等因素,及时调整不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三、减免资助政策

关于调整和规范余杭区公办幼儿园收费等事项的通知

纳入资助对象的幼儿保教费资助,按教育、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在园幼儿保教费仍按原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到离园为止。以往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杭州市余杭区发展和改革局       杭州市余杭区教育局  

杭州市余杭区财政局         

2023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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