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发布执行悬赏公告。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有效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法律权威,现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本院特发布执行悬赏公告如下:
1、被执行人:临桂县刘三姐茶园,住所地临桂县五通茶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227759918906。
执行案号:(2023)桂0312执恢132号;执行标的:490.8万元。
2、被执行人:李辉运,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出生,住广西桂林市临桂区两江镇两江村委会下山尾村63-3号 ,身份证号:450322198002252514。
执行案号:(2023)桂0312执6127号;执行标的:26.6万元。
3、被执行人:唐基辉,男,汉族,1979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西全州县黄沙河镇秀峰村委赤竹村9号,身份证号:452323197911231036。
执行案号:(2021)桂0312执1966号;执行标的:17.2万元。
4、被执行人:四川锦鑫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航空路1号2栋11层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2PUCC2P。
执行案号:(2023)桂0312执恢132号;执行标的:490.8万元。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握的且真实有效的线索,促使本案债权得以全部或部分实现的,本院将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在10日内给予举报人执行到位金额的20%支付赏金。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及提供财产线索有关情况予以保密。严禁使用不正当手段获得举报线索。
公告期限自2023年11月9日至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所有法定义务止。
在本公告悬赏期限内,针对公告上被执行人的悬赏效力,在本院成功控制被执行人财产后自动失效。
举报电话:0773-3682215(粟法官)
0773-3682210(彭法官)
0773-3682216(秦法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资料来源: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