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单车遭“炮轰”:定位失准,乱收调度费,还涉霸王条款? | BUG

2024年12月11日 百事不愁 阅读(43389)

文 丨 新浪科技 周文猛

近日因“大学生夜骑50公里至开封”而出圈的哈��单车,却因定位不准确等问题,引发消费者权益专业人士的不满。

“自己停就是违规罚款,官方停就是合规?”近日,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副秘书长陈音江再度发文“炮轰”哈��单车,痛斥其“乱收费”“制定霸王条款限制用户维权”。

他的遭遇并非个例。多名哈��单车用户表示,他们也经历过调度费不明一事,但维权进展并不顺利。

(左图为用户无法还车,右图为同一地点运营人员停满车辆)

“自己停就是违规罚款,官方停就是合规?”

在与新浪科技沟通中,陈音江提出了对哈��单车的指控:

首先,他骑行的哈��单车,停在政府部门划定的“自行车停车点”,却被哈��强行收取调度费,理由是没有停进共享单车电子围栏内。事后他发现,哈��运营人员却把大量哈��单车都停在了此处。他认为,哈��单车“双标”“自己停就是违规罚款,官方停就是合规?”正因如此,哈��单车还涉嫌乱收调度费。

不过,针对该指控,有技术人员告诉新浪科技,“电子围栏”容易出现信号不稳定现象,在划定“电子围栏”后,通常会在此区域安装蓝牙道钉,以此帮助消费者准确定位。然而,由于露天环境下道钉容易被破坏,共享单车停车区域信号无法保证全覆盖,致使用户在手机上的换车点和实际场景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影响了用户还车。但这种事件或许是个例,也可能与手机信号不稳定有关。

其次,今年年初,因骑行哈��单车至正常停车点却无法停放,陈音江被哈��收取了1元的调度费。因不满该做法,陈音江将哈��告上了法庭,索赔1元。

他认为哈��单车限制用户维权,1元钱的官司却要求用户到上海起诉。“哈��单车面向全国各地提供单车租赁服务,但却在用户协议中要求发生争议只能到上海闵行区相关法院诉讼,明显排除和限制了消费者权利,减轻了自身的责任,这属于霸王条款”。

据陈音江介绍,目前自己向交通管理部门投诉,要求相关部门予以调查并公开回应上述问题。

律师:企业不能只收费,确保定位精准是义务

在黑猫投诉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平台上,目前与哈��单车相关的投诉已多达21600例,其中多数投诉与哈��单车“违规收取调度费”有关。“你们快管管哈��吧,它赚疯了,我身边的朋友几乎都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多名用户称,自己的车辆虽然停放在指定停放点,却无法正常还车,最终导致被收取调度费。

中消协律师团律师、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斌告诉新浪科技,“如果共享单车没有停到它所要求的地点,企业要求收取调度费,这本身也具备一定的合理性,但具体到每个用户被收取的调度费是否合理,还需要由法院来进行认定。”他指出,这种收费行为是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约定的一种经营行为,如果是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需要退还用户相关费用。

李斌指出,正常情况下,企业很少会出现设置还车障碍收取调度费的行为,但如果共享单车的定位精度不够,或者停车区域范围没能明确告知用户,便可能出现不合理收费的现象。“对于什么情况下该收费或不该收费,哈��应该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

此外,对于用户协议中要求用户发生争议只能到上海起诉一事,李斌指出,“对于经营者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电子条款当中发生争议要到管辖地起诉的,必须以加黑加粗等特别标志的方式,醒目清晰的提示给合同相对人,要能够让大家一眼看到这个条款的存在,它才会是生效的。”

另有河北厚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雷家茂对新浪科技表示,“共享单车乱停放,侵占了城市的公共道路及其他公共区域是违法违规的,有关职权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因此,对于共享单车乱停放而收取调度费的问题,一是可以向交通及城管部门举报乱停放,二是可以向市监部门举报乱收费,通过行政机关确定其行为的不法性,进而促使民事维权的成功。”

对于大量用户反映还车定位不准导致被收费一事,新浪科技向哈��单车方面询问解决办法,截至发稿公司暂无回应。在新浪科技接通哈��单车官方客服电话后,相关工作人员反馈2小时后会有专员联系回复,但截至发稿无人联系。

据哈��出行最新披露数据,目前其已累计拥有注册用户超7.5亿。庞大的用户基数下,如果因定位精度导致用户还车困难并被扣费,哈��单车每年可能会获得一笔“巨款”。“我打这个官司只是想证明消费者维权的不容易,目的是希望哈��能够改正问题”陈音江表示。

而对于争议中的哈��单车而言,也许有必要回应一下外界关切。

 

(责任编辑:王治强 HF013)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邮箱:news_center@staff.hexun.com

本文转载自互联网,如有侵权,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