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公布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地区名单,其中浙江省被确定为第三批国家安宁疗护试点省。
试点任务包括建设服务体系、完善支持政策、壮大服务队伍等。其中明确,推动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科(病区)或床位,积极争取财政资金支持建设安宁疗护机构、设置安宁疗护床位等。探索建立对安宁疗护机构或床位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制度。对开展安宁疗护服务所需的毒麻精神药品使用给予政策支持,尤其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相应用药需求。
作为试点省,浙江接下来将如何开展安宁疗护工作?一起了解~
省卫生健康委等五部门于近日联合印发《浙江省全省域开展安宁疗护工作实施方案》,自8月15日起施行。
安宁疗护服务内容有哪些?
以疾病终末期患者和家属为中心,建立医生、护士、康复师等多学科团队协作的服务模式,为疾病终末期患者提供疼痛及其他症状控制、舒适照护等服务,对患者及家属提供社会支持、心理支持和人文关怀,尽可能满足终末期患者综合、全程、全方位的安宁疗护需求。
《方案》提出,到2023年底,各设区市至少建有1个市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50%的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县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20%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个县级医院安宁疗护病区,50%以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推广社区居家安宁疗护服务、健全安宁疗护人才培养体系……《方案》提出主要任务↓↓
加强安宁疗护病区建设
引导市、县(市、区)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中医(中西结合)医院和康复医院、护理院等专科医院、以及参照二级医院标准设置的医疗机构开设安宁疗护病区。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设安宁缓和医疗门诊。
推广社区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明确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房(病床)建设要求,鼓励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未评级的康复医院、护理院等接续性医疗机构设置安宁疗护病房(病床),并通过设立家庭病床、巡诊等多种方式,开展居家安宁疗护服务。
鼓励多主体提供安宁疗护服务
支持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建立安宁疗护中心。
鼓励医疗机构在肿瘤科、疼痛科、老年医学科等相关科室开展安宁疗护服务。
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兴办各类安宁疗护服务实体,扶持一批规模化、连锁化的安宁疗护机构。
建立安宁疗护转介服务机制
深化城市医联体、县域医共体建设,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机构、安宁疗护机构等接续性医疗机构纳入医联体、医共体管理,强化综合性医院对接续性医疗机构的指导与支持作用,建立上下联动、紧密衔接的安宁疗护转介机制。
倡导将安宁疗护服务下沉至家庭和社区,探索建立“居家-社区-门诊-病床”多元一体的安宁疗护服务模式。
健全安宁疗护人才培养体系
建立以继续教育为主,专业培训为辅,岗位培训和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安宁疗护人才培训体系。
各设区市依托医疗机构建立市级安宁疗护指导中心及培训基地,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安宁疗护实践基地,分层分类做好安宁疗护从业人员的岗位技能培训。
培育社工和志愿者队伍
开展对参与安宁疗护服务的社工、志愿者的培训和指导,提高社工、志愿者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培育安宁疗护志愿者文化,创新志愿者参与机制,为志愿者服务提供社会支持。
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管理
建立省级安宁疗护质控标准,将医疗机构安宁疗护服务纳入医疗质量监测体系,加强安宁疗护服务质量控制和服务监管。
加强安宁疗护服务特殊药品使用管理,建立规范的特殊药品用药、配送、监管流程。
应用数字化提升服务
推广普及“互联网+医疗”“互联网+护理”服务,探索开展线上预约、在线复诊、线下居家服务等;依托“健康云”平台,探索建立区域安宁疗护住院床位信息查询与预约机制,促进家庭-社区-医院三方联动。
《方案》还明确,要加大对开展安宁疗护的政策支持力度,在充分论证、统筹共享、集约高效的基础上,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安宁疗护病区(房)建设给予适当补助。
积极探索医保基金实行按患者导向模型(PDPM)点数法床日付费等多元支付方式。指导各类医疗机构规范安宁疗护非医疗服务项目,确定合理收费标准。鼓励商业保险开办安宁疗护有关新险种。
鼓励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安宁疗护服务岗位医务人员待遇激励和关心关爱机制,在绩效考核、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等方面予以倾斜。